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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长亮与李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亮,李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363号原告:闫长亮,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在地木兰县。被告:李春涛,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闫长亮与被告李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居住地址查无此人,原告又无法提供详细居住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长亮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日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晓伟审 判 员  周明智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