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长亮与李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亮,李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363号原告:闫长亮,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在地木兰县。被告:李春涛,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闫长亮与被告李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居住地址查无此人,原告又无法提供详细居住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长亮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日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晓伟审 判 员 周明智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