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贺振存、张国华等与梁利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振存,张国华,梁利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207号原告:贺振存,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张国华,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梁利平,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贺振存、张国华与被告梁利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贺振存、张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施工装修工程人工费5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250元,合计647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9月份开始,原告承建施工被告所属位于桥西区××路草原望都宾馆的施工装修工程。工程项目包括:砌墙、抹灰、安装塑钢窗及水暖上下水安装等。原告方按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如期安排工人进行施工,期间共发生人工费(民工工资)6万元。在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催要下,被告只给付了2500元的人工费,剩余57500元至今未付。无奈之下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让被告打欠条签字并且被告答应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还清。然而时至今日,眼看大半年时光己过去,而被告却总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所欠款项。这样在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施工人工费5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250元,合计647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振存、张国华主张的债权尚未到期,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到期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振存、张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