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龙贤与刘作宇、毛礼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贤,刘作宇,毛礼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213号原告:周龙贤。被告:刘作宇。被告:毛礼堂。原告周龙贤与被告刘作宇、毛礼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龙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礼堂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被告刘作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作宇给付工程款62200元,并由毛礼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刘作宇承建夏店乡砖佛寺新农村工程,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工程结束后2013年11月20日,经结算刘作宇书写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59800元,毛礼堂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之后双方结算原告在条据底部书写“加上2400元”的吊车费用。两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同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刘作宇书写欠条确认欠原告59800元,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返还欠款59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毛礼堂在借据上签字承诺为担保人,其应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单方在欠条上书写的欠款2400元,因未得到被告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作宇支付原告周龙贤欠款59800元;二、被告毛礼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被告刘作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王文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