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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森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森越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森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陈子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兰三明,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森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森越木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洪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