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武汉铁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武汉铁路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1民初187号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才,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荣,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银河里9号。负责人:罗学平,段长。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局长。��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武汉铁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53元,减半收取计7426.5元,由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爱红审 判 员 邢金明审 判 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欣书 记 员 李悦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