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文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香,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文香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香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香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公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