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雷燕、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雷燕,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雷燕,女,1977年7月14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友,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19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7458-2。法定代表人:涂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雷燕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百兴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雷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万 俊 健审判员 王 璐审判员 欧阳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晓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