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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郝传财与纪君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传财,纪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456号原告:郝传财,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被告:纪君,男,1970年7月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郝传财诉被告纪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传财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