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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犁分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犁分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339号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路3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邓勇,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飞,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系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犁分公司,负责人:陈伟,身份证号:×××。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孔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2917XXXX。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联系方式:0996-202****、139X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22947XXXX。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犁分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14.04元,由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森德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