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恢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发申请执行边延超、李春、张宝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边延超,李春,张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边延超,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李春,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宝元,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与被执行人边延超、李春、张宝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