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807号原告: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双龙大道1幢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20T8F。法定代表人:徐正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9760E。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辉,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稚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52号14幢2-7-2。法定代表人:廖春雪,执行董事。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1幢北部新区软件园C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782183。法定代表人:黄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高杨,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重庆银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凯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