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西扬本与仁青卓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扬本,仁青卓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806号原告:扎西扬本,男,1977年1月1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仁青卓玛,女,1989年5月10日生,藏族,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扬本诉被告仁青卓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扬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仁青卓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扬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扬本撤诉。案件受理费5970.24元,减半收取2985.12元,由原告扎西扬本负担。审��员华桑才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