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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西扬本与仁青卓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扬本,仁青卓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806号原告:扎西扬本,男,1977年1月1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仁青卓玛,女,1989年5月10日生,藏族,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扬本诉被告仁青卓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扬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仁青卓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扬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扬本撤诉。案件受理费5970.24元,减半收取2985.12元,由原告扎西扬本负担。审��员华桑才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