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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某申请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兴某某。原告冯某与被告兴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6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5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闫  利  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