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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马威与深圳市行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钟世亮,深圳市行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435号原告:马威,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钟世亮,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深圳市行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杰鹏商业广场B栋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24728C。法定代表人:钟世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威与被告钟世亮、深圳市行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威对被告钟世亮、深圳市行四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马威承担。审判员 陈 柳 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聃(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