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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33号申请人谢华与被执行人舒刚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舒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133号申请执行人谢华,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舒刚武,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舒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舒刚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华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