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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任世敏、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敏,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杜俊竹,冯书梁,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河北豪泰工贸有限公司,衡水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敏,女,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书梁,经理。被执行人杜俊竹,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冯书梁,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冯书梁,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豪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业,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业,经理。申请执行人任世敏与被执行人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杜俊竹、冯书梁、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河北豪泰工贸有限公司、衡水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249、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5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2、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义务,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被执行人称暂无偿还能力。3、2017年6月22日,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上述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送限制消费令。4、2017年7月14日再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249、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岗审判员  郝全来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