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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吴耀朗、吴耀昌、孙家福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吴耀朗,吴耀昌,孙家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耀朗,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阳西县,现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耀昌,男,1986年10月16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阳西县,现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家福,男,1995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耀朗、吴耀昌、孙家福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粤1721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耀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被告人吴耀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孙家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被告人吴耀朗、吴耀昌、孙家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人民币5702.4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耀朗、吴耀昌、孙家福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耀朗、吴耀昌、孙家福犯寻衅滋事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1721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阳泽斌审 判 员 温肇斌审 判 员 庞泳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麦安华书 记 员 符丽云唐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