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岩刚与马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刚,马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2035号原告:王岩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某便利店业主,现住新疆额敏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谢立新,系额敏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刚,男,成年人,现住新疆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刚与被告马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刚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岩刚以被告马刚已给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5元(原告王岩刚已预交),由原告王岩刚负担。审判员 黄宝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