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欣、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邵建华,邵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陈欣,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邵建华,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邵小芳,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欣与被告邵建华、邵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7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欣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邵建华、邵小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欣未实现债权59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陈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86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