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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元兵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兵,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兵,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个体户,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龙马镇。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申请执行人王元兵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内29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元兵保证金及工程款等共1246596.65元,但经我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玲现在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羁押,且申请执行人王元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元兵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包玉龙审判员  王集灿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