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成淡与黄世民、李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淡,黄世民,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魏成淡,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鳌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被执行人:黄世民,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柴湖镇红卫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8********。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柴湖镇中干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1********。魏成淡与黄世民、李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