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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黄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兰,黄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2923号原告:高玉兰,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南振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明,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兰与被告黄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兰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佳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项莉莉书 记 员 杨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