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771号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正农社区白马北路东三街191号北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乡县。(特别授权)被告:戴忠义,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