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喻某某、黄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喻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喻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喻某某、黄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喻某某、黄某某偿还欠款1838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人陈某某送达了举证责任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在银行的存款4.7万元。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汽车。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黄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2017年9月20日依职权将喻某某、黄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丹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