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彩双与叶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双,叶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520号原告:陈彩双,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叶洁萍,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陈彩双与被告叶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陈彩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彩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彩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20元由陈彩双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敏雯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