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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建宗、黄仙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宗,黄仙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宗,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黄仙仙,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4226号陈建宗与被执行人黄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46305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且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