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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桂华与黄芳、周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华,黄芳,周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唐桂华,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黄芳,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周蓉,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桂华与被执行人黄芳、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湘122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芳、周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桂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2016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788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蓉的工资账户,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