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家振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家振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703号申请人:龙家振,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汪昌法,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家振因本院公告拍卖“博翔工8”轮,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拖欠的工资款58600元,并提供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工资结算单等资料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家振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龙家振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龙家振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龙家振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薇?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