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志全与卢伟聪、陈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全,卢伟聪,陈齐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732号之一原告:谢志全,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敏珊,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招娣,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伟聪,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齐珠,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谢志全与被告卢伟聪、陈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谢志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01元、财产保全费341元,合共642元,由原告谢志全负担。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颖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