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诉被告黄春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黄春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646号。负责人梁霖波,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春叶,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苗族自治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春叶(1)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租金30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租金付清之日止;(2)在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的租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被执行人黄春叶腾退并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石教伍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