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442号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国家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范炳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氟硅化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峰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4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