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州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与被执行人王通行、宗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晓,王通行,宗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1925号申请人:梁春晓,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被执行人:王通行,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宗绪明,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与被执行人王通行、宗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以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通行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通行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南关4号楼东起第二单元四层东。二、被执行人王通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