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君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930号原告:周君,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俊,男,生于1966年10月27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原告周君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周君负担。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