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章小桃与吕江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桃,吕江兴,吕国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11民初667号原告:章小桃,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吕江兴,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第三人:吕国新,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章小桃与被告吕江兴、第三人吕国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小桃、被告吕江兴、第三人吕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小桃诉称:我的承包地与被告吕江兴的承包地相邻,近几年来,吕江兴蚕食性占我田埂十米有余。今年,吕江兴又故意堵了我土地的排水沟,导致我地里的玉米渍水,经村干部调解开通后不久又被吕江兴堵住。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吕江兴恢复田埂原状和排水沟原貌;2、判决被告吕江兴赔偿玉米损失200元、误工费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吕江兴承担。被告吕江兴辩称:原告章小桃的田埂是多年前原告自己挖掉的,我并没有侵占其田埂。我的弟弟吕国新的承包地与原告的承包地相邻,今年该承包地由我耕种,为了方便排水,我新做了排水沟,原来的排水沟并没有改变。我确实堵了原告田地的排水口,但经村委会调解挖开后就再也没有堵过,以后也同意原告排水。第三人吕国新述称:章小桃需要从我的地里排水,应该先与我沟通,如不跟我协商,我不同意原告排水。经审理查明:原告章小桃的地块编码为3407111002020100282(以下简称282地块)的承包地及地块编码为3407111002020100283(以下简称283地块)的承包地、被告吕江兴的地块编码为3407111002020100596(以下简称596地块)的承包地、第三人吕国新的地块编码3407111002020100103(以下简称103地块)的承包地均位于铜山镇××、××、黑砂河合围区域内。章小桃283地块位于吕国新1**地块的南面,因铜显路建设及公路两旁建房,除经过吕国新1**地块排水已无其他排水出口。吕国新1**地块东边是尾砂埂,东北角有一直径约30cm的涵管用于向黑砂河排水,地块东边沿尾砂埂有一排水沟,但排水沟南段沟底较浅,排水沟南端连接章小桃283地块��排水口。章小桃283地块的地沟开挖较深,沟底明显低于103地块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沟底。吕国新1**地块由吕江兴实际耕种,吕江兴在103地块内部开挖两条较深的地沟用于排水,两条地沟与地块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平行,两条地沟之间、东边一条地沟与沿尾砂埂的排水沟之间间隔约1.5米,地沟之间、地沟与排水沟之间区域用于种植。2017年三四月份,吕江兴将章小桃283地块的排水口堵住,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吕江兴同意章小桃将堵塞的排水口挖开,之后章小桃在地里种植了玉米,后吕江兴将103地块内靠近东边的两个排水沟南端相连接的地沟堵住。另查明:章小桃282地块西段与吕江兴596地块及吕江兴房屋相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确权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查核实,予以认定。针对原告章小桃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江兴的答辩意见及第三人吕国新的陈述意见,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吕国兴是否需要将排水沟恢复原状: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原告章小桃283地块除经过吕国新1**地块排水外,现已无其他排水出路,作为103地块实际耕种人的吕江兴应给章小桃283地块排水提供方便,被告吕江兴将章小桃283地块排水口堵住,确实妨碍了章小桃的排水权利,但经村委会调解,章小桃及时挖开被堵的排水口,吕江兴并未阻止,且吕江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诺不妨碍章小桃排水。吕江兴将103地块内靠近东边的两个排水沟南端相连处堵住,是为了防止章小桃土地排水经过103地块内部,其行为并无不当,章小桃借他人土地排水时应当将对���人的影响降至最小,既应当从103地块边缘沿尾砂埂的排水沟排水。103地块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长期无人管理,南段沟底明显高于章小桃283地块的地沟沟底,该状况并非吕江兴所致,章小桃应当自己对该排水沟开挖加深。故对章小桃请求判令吕江兴恢复排水沟原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章小桃合理使用103地块排水,作为103地块实际承包人的吕国新不得妨碍。二、关于吕江兴是否需要赔偿章小桃玉米损失200元及误工费200元:本院认为,章小桃283地块地沟开挖较深,103地块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长期无人管理,103地块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南段沟底明显高于章小桃283地块的地沟沟底,导致章小桃283地块地沟内积水不能排尽,该状况是章小桃怠于对103地块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开挖加深所致,并非吕江兴所致。另外,章小桃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玉米存在损失,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玉米存在损失。章小桃请求吕国新赔偿误工费200元无法律依据。故章小桃请求判令被告吕江兴赔偿玉米损失200元、误工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吕江兴是否需要将其与章小桃地块之间的田埂恢复原状:本院在对现场进行勘验过程中,吕江兴提出章小桃282地块西南角一木桩系两家界桩。章小桃庭审中否认该木桩系两家界桩,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地界的确切位置。故本院认为,章小桃282地块西段与吕江兴596地块的地界不明确,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章小桃282地块西段与吕江兴596地块的地界不明确,章小桃请求恢复田埂原状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清楚。故对章小桃请求判令吕江兴恢复田埂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章小桃的承包地(地块为编码3407111002020100283)可以从第三人吕国新的承包地(地块编码为3407111002020100103)东边沿尾砂埂的排水沟排水,原告章小桃自己负责加深排水沟,第三人吕国新不得妨碍原告章小桃排水;二、驳回原告章小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小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东 峰二〇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山(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