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广艳、赵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艳,赵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99号申请人田广艳,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有,男,1978年12月15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田广艳与被执行人赵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