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胡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胡振东,陈英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行长。被执行人胡振x,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陈英x,女,1980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申请胡振x、陈英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