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丽与许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许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民初1178号原告:程丽,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许黎文,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程丽与被告许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黎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4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我借款3万元,我通过银行转给被告3万元,2017年3月8日被告回到玉山后向我出具了借条。后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一直借故未还。被告许黎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4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于2017年3月8日向原告补出了内容为“今向程丽借到人民币共叁万元整(¥30000)具借人许黎文2017年3月8日”的借条。此后,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查询汇款明细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供证据辩驳,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许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丽偿还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许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芳审判员 刘雪青审判员 汪舒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