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保定凯翔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定凯翔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63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成文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海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凯翔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峰。第三人: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铁。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凯翔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负担。审 判 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艳敏书 记 员 王薪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