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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孟与被告李新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李新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575号原告:李孟,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刘家坪陈家村村民组。被告:李新德,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永丰坝六村民组268。原告李孟与被告李新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新德偿还原告维修款138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6年1月起多次在原告处保养维修车辆,被告向原告欠维修费1389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的店里修车了,但中途其车辆在路上抛锚,原告派车拖车中出了事故,被告垫付了9700元,这笔费用应折抵被告尚欠原告的维修款。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修车欠费1389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3890元,被告认为在拖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告9700元的损失,这笔款应折抵所欠原告的维修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愿支付7200元了结此案,在2017年10月17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逾期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李孟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