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文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金全、李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文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金全,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文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敦化市渤海街东门外12组。被执行人:周金全,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丽华,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文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全、李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文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金全、李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文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丽华工资收入3500元,扣至13万元止。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金全、李丽华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周金全、李丽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