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冠明、高桂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冠明,高桂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冠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桂恩,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5)沂南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7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借款5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经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本案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