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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英与被告何妙、严秀兰、何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英,何妙,严秀兰,何太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214号原告:杨淑英,女,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妙,女,汉族,1999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严秀兰,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何妙之母。被告:何太平,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英与被告何妙、严秀兰、何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已收取原告杨淑英1055元,余下1055元不再收取。审 判 长  郭 雪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人民陪审员  廖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