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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99秦传连与张彩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传连,张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秦传连,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彩虹,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秦传连与被执行人张彩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0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传连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彩虹给付人民币9635.5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填写内容为“无法提供”。2、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日、5月10日、10月11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彩虹虽有银行开户,但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工商及证券亦未发现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张彩虹中国农业银行丰县支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商城营业所、丰县华山镇支行、昆山市合兴路营业所、徐州黄集营业所的账户,冻结的账户内暂无存款可供执行。4、2017年3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7年3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7年3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7、2017年3月查询被执行人财付通、阿里巴巴等网络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8、2017年3月3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丰县华山镇华山村传唤被执行人,但未能见到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父亲称被执行人张彩虹长期不与家中联系,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张彩虹。9、2017年3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张贴公告。10、2017年5月22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11、2017年5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丰县华山镇华山村传唤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向周边邻居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常年不回家。12、2017年5月2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拟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张彩虹,但因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无法实施。1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9635.56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9635.56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0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