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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培蒙与呼伦贝尔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阳光农牧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蒙,呼伦贝尔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阳光农牧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782号原告:王培蒙,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都市绿洲6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匡会英,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阳光农牧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法定代表人:任远国,经理。原告王培蒙与被告呼伦贝尔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阳光农牧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培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培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乌力吉人民陪审员 董 红 梅人民陪审员 孙 淑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宏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