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与宋兆基、王小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宋兆基,王小超,宋法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西段县委西侧。机构代码:67009855-3。负责人:焦援朝,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国,该行主任。被执行人宋兆基,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王小超,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宋法科,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