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9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见冬与陈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见冬,陈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235号原告:陈见冬,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梁,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见冬与被告陈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见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见冬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