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见冬与陈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见冬,陈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235号原告:陈见冬,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梁,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见冬与被告陈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见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见冬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