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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宗、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宗,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宁宗,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二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宗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民终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宗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