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修亚与被告南京千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修亚,南京千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025号原告:唐修亚,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雨花台区,董事长。被告:南京千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216幢1单元B6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修亚诉被告南京千豪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修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修亚承担。审 判 长 谢 明人民陪审员 吴寄梅人民陪审员 乔 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