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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某彪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彪,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彪,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人,农村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半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2********。被执行人彭某,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原鹿角镇星火村第*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申请执行人朱某彪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