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某彪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彪,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彪,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人,农村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半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2********。被执行人彭某,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原鹿角镇星火村第*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申请执行人朱某彪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