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常林与刘洋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林,刘洋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民初991号原告:刘常林,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初,衡阳市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洋晖(曾用名刘杨辉),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常林与被告刘洋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常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初,被告刘洋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常林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刘怡彤抚养权由法院判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MBI平台资金300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24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刘怡彤。原、被告结婚后,被告脾气古怪,性格固执,夫妻感情平淡。尤其是近几年,被告作风轻浮,并不择手段,购买无名药品企图置原告于死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刘洋晖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7月24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刘怡彤,于2012年7月30日生育一女刘舒宁。近几年,原告身体及心理欠佳,并到医院就诊,被告也为原告网购了部分补药,其中包括芹泽解郁香源胶囊。原告收到该药物后,认为被告意图伤其性命,拒绝服用,也因此与被告多次争吵,并于2017年5月要求被告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之后,被告回到娘家,双方因此分居至今。另查明,庭审中,原告以其近年来不具备生育能力,对婚生小孩刘舒宁是否属其亲生存疑,向本院申请了亲子鉴定,后又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内到场,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中止了对本案的委托鉴定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相恋,并于2009年7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双方系自由恋爱,经过充分接触和相互了解,自愿结合,可见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8年左右,并生育两女儿,虽因生活琐事、原告身体健康等原因发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被告虽于2017年5月开始分居,但分居时间短,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购买药物意图对其不利,从原告庭审提供的药物成分来看,该药物并不具备致毒性,且原告并未服用该药物,亦没有相应的报警记录、医疗诊断等证据证实被告确有伤害其性命的行为,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有对婚姻不忠行为,因其撤回了亲子鉴定,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确认。鉴于此,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缺乏理由、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常林与被告刘洋晖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